发布者:侍兴兴|时间:2020年06月22日|1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723民初2086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灌云县XX法律工作者,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C,被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相识后于1994年农历4月份开始同居生活,XXXX年XX月XX日生长子顾祥洋,XXXX年XX月XX日生次子顾A,××××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了解甚少,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无共同语言、性格不合,被告酒后经常殴打原告,因此于2015年4月27日离开被告后开始分居生活,原告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A辩称,夫妻双方感情很好,只是偶尔产生矛盾,原告没有遭受家庭暴力,双方在苏州打工期间,原告无故出走,被告不清楚具体原因,被告平时喜欢喝酒,酒后会闹事,但是没有殴打原告;为了与原告好好生活,被告愿意戒酒,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1994年农历4月份开始同居生活,XXXX年XX月XX日生长子顾祥洋,XXXX年XX月XX日生次子顾A,××××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很好,偶尔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经常喝酒,酒后会殴打原告,但是为了与原告好好生活,愿意戒酒, 另查,原、被告双方在灌云县XX有一套住宅(4栋202室),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信息、A的证人证言一份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从1994年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共生育两子,现均已成年,表明夫妻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一些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4月份,因被告酒后殴打原告,两人分居至今,但被告承诺为了好好与原告一起生活,以后会戒酒,不会殴打原告,原告诉称遭受家庭暴力,没有充分证据足以证实,本院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只要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多从夫妻感情考虑,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XX,帐号:XX,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B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