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被告在网上是做推销佳茵、玻尿酸等产品的青苹果团队微商。被告在招商宣传时承诺“三个月卖不了可以退货”。对以上内容原告是在与被告反复沟通确认之后,才于2016年3月份向被告转款共计26400元,从被告处订购800盒佳茵(5箱);2016年4月14日原告又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14000元货款,订购8箱玻尿酸。在合作过程中,因被告拖延发货等种种原因导致产品销售业绩不佳,三个月后仍有佳茵420盒(其中还有130盒佳茵被告未到货)、124瓶玻尿酸未售出,经核算价值为20060元。按照原被告之前的约定,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通过邮政快递包裹将未售出货品退还给被告,被告承诺三个月后即退还相应货款。然而,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至今拒付。
本案是一起“微商”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简单经济纠纷,本案的关键点就是双方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截图作为关键证据,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