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5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童某乙骗至焦作市搞传销。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为逼迫童某乙成为传销人员,遂将童某乙非法拘禁于焦作市山阳区墙南村的一租房内,期间将童某乙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骗走,限制童某乙人身自由和通讯自由,向童某乙灌输传销思想。2015年4月13日,赵某某从童某乙农行卡内取走人民币5500元。2015年4月13日左右,被告人马某、侯某、李某等人又将童某乙非法拘禁于焦作市山阳区工业路光亚集资2号楼4楼北户屋内,限制童某乙人身自由和通讯自由,向童某乙灌输传销思想。2015年4月29日15时许,被害人童某乙趁人不备,在爬窗逃离过程中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童某乙系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肺脏损伤、心脏损伤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本案涉案的几名被告人及受害人,大都为刚刚毕业 的大学生,为了急于找到合适的工作,缺乏相应的辨识能力及应变能力才导致进入传销组织。律师介入后,和多名被告人家属及辩护人沟通,努力促成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作为第一被告的马某能获得法院十年的起步量刑,也体现了法院对马某的司法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