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吕X,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辽宁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任:**钧,辽宁XX执业律师。
被告:鞍山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辽宁XX执业律师。
原告吕X诉被告鞍山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吕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吕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