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永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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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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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成功案例

发布者:邓永欢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交通事故 |1272人看过

【案件事实】

2015年2月下旬,原告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们,说她2014年7月在上班时发生交通事故,现在肇事的司机不愿意赔偿,保险公司只愿意支付很少的赔偿。眼看就要进行二次手术可,原告已经没有经济能力,而赔偿金又迟迟拿不到,只好通过朋友找律师,请求我们通过诉讼为其讨回公道。

【接案分析】

我们接受委托后,对案情展开分析:2014年7月15日6时40分,被告驾驶其所有的贵AXXXX号车由贵惠大道沿嘉润路往解放路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嘉润路中段时,与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贵XXXX号车受损、原告受伤。根据2014年8月公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违法行为或过错,不承担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但是目前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1、原告所受伤害是否达到了伤残等级,能达到几级,这个需要律师事务所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在残疾赔偿金这一块,有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区别,原告属农村户口,但是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这个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

【办案经过】

2015年3月底,原告的司法鉴定意见出来后,和预计的一样,达到伤残,且等级较高。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和原告的实际损失后,我们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期间,我们收集到了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应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的有关证据。开庭前,我们与原告进行了很好的沟通,并做了充分的准备。所以开庭很顺利。

【审判结果】

2015年6月2日经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982号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1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6468.28元。

【总结】

这是个成功的案例,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要意识到,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司法鉴定意见的重要性,农村户口及城镇户口标准的极大不同,为了全面真实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多方收集证据。最重要的一点:拥有好律师,您就能享受最完善司法系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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