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许多人都认为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一定是自己月工资总收入的20%—30%。确实是这样的吗?
【案件情况】
赵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9月20日生育赵某某。赵某和张某于2013年10月10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赵某某由其父亲赵某抚养,母亲张某每月支付赵某某生活费200元。
后,张某仅支付了离婚当月即2013年10月的抚养费,2013年11月份起至2014年4月的抚养费未支付。于是,赵某某作为原告将其母亲张某起诉到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诉称原来约定的每月抚养费过低,其母亲张某应该用其月工资的20%—30%支付抚养费。诉请如下:1、请求张某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200元;2、自2014年5月起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原告赵某某年满18岁止。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系出租车驾驶员,每月收入约3500元,常年生病,入不敷出,而且还要扶养年迈的母亲。对此被告张某提供了病例、其母亲上月的开支清单、居委会的证明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张某仍然有义务对赵某某进行抚养,支付抚养费;其应该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的抚养费共计1200元;但是针对张某的情况,参照当地的生活水平、赵某某的生活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自2014年5月起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赵某某年满18岁止。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 对于抚养费,标准并不是严格的按照月工资的20%至30%,而是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父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所以,孩子的抚养费不是单纯的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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