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现在应如何认定其效力呢?
案例:
许一与许二系同父异母的兄妹,二人感情甚好。2019年10月11日,许一被检查出癌症晚期,住院治疗期间订立了一份《遗嘱》,其中载明:许一去世后其名下的房屋一套以及存款30万元皆有妹妹许二继承。该遗嘱由许一口述,许二的丈夫李某录入电脑并打印,并经许一签字确认,且当晚轮班的两名护士作为见证人签名。2021年2月1日,许一经抢救无效去世。2021年2月28日,许二将许一的妻女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该遗嘱继承许一名下的部分遗产。许一的配偶认为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原《继承法》的规定,该遗嘱系无效。
一审人民法院在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涉案遗嘱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遗嘱效力进行审查。本案中,许一订立遗嘱时采用口述,并由李某代为录入电脑的方式进行。而李某系许二的配偶,与许二具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见证人。此外,另两名见证人系遗嘱签订完毕后方才签名,并未见证遗嘱订立的全过程。因此,许一订立的《遗嘱》与《民法典》载明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不符,该遗嘱系无效,许二不能依照该遗嘱继承许一的房屋和存款。
分析解答:
原《继承法》中打印遗嘱非法定遗嘱形式,司法实践中一般因打印人的不同,打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对打印遗嘱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现《民法典》已施行,打印遗嘱成为新增的法定遗嘱形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具备的形式要件为: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可见《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统一了司法认定标准,对于遗嘱具体由谁打印不再进行区分,这与此前的司法实践存在一些区别:
一、遗嘱由遗嘱人自行录入、打印并签字的情形。《民法典》施行前,此类遗嘱一般被认定为自书遗嘱。司法实践中若有确凿证据证明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亲自订立,并与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完全符合的,可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但《民法典》正式施行后,遗嘱即便是由被继承人亲自录入并打印,该遗嘱制作的全过程仍需两位见证人见证,并签字注明日期,否则遗嘱无效。
二、遗嘱由与继承本身有利害关系的人录入、打印的情形。《民法典》施行前,此类遗嘱以代书遗嘱来认定效力,但因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一般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施行后,此类遗嘱应属打印遗嘱,但亦属无效。因为无论是代书遗嘱还是打印遗嘱,见证人均应符合《民法典》第1140条的相关规定。虽《民法典》对打印遗嘱中的打印人与见证人未作区分,但录入遗嘱、打印遗嘱的过程是订立遗嘱过程最重要的环节,若由利害关系人直接操作,会减损遗嘱真实性,使遗嘱效力存疑。故此类遗嘱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三、遗嘱由与继承本身无利害关系的人录入、打印的情形。《民法典》施行前,此类遗嘱亦以代书遗嘱来认定效力,若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则认定为有效。《民法典》施行后,此类遗嘱应属打印遗嘱,应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见证人也应符合法律规定,且遗嘱见证人应参与订立遗嘱的整个过程。此外,见证人还应检查打印出来的遗嘱与遗嘱人陈述的内容是否一致等,见证人对遗嘱每一页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及遗嘱人签字确认注明日期后,打印遗嘱方才有效。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40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