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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如何分割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

作者:黄蓉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1次举报

继承人如何分割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 

案例:

被继承人鄢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系夫妻,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前鄢某某与前妻育有一子三女,即原告鄢某1、鄢某2、鄢某3、鄢某4,董某某再婚前生育一女田某。鄢某某与董某某再婚时,鄢某1、鄢某2、鄢某3、鄢某4、田某均已成年。鄢某某与董某某再婚后购买涉案房屋一套,登记在鄢某某名下,鄢某某生前未留下遗嘱。鄢某某去世后,应得到抚恤金和丧葬费28万元,尚留有银行存款16万元。

分析解答: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没有留下遗嘱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依法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鄢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再婚时原告鄢某1、鄢某2、鄢某3、鄢某4及田某均已成年,田某与被继承人未形成有抚养义务的继父女关系。故被继承人鄢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为原告鄢某1、鄢某2、鄢某3、鄢某4及被告董某某。

涉案房屋系在鄢某某与董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对涉案房屋无特别约定,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确认涉案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鄢某某遗产的部分为涉案房屋50%的份额,由原告鄢某1、鄢某2、鄢某3、鄢某4、被告董某某各自平均取得涉案房屋10%的份额。同理,被继承人鄢某某生前遗留银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属于遗产,由原告鄢某1、鄢某2、鄢某3、鄢某4、被告董某某均分继承。对于被告辩称应当扣除已经支付丧葬费再进行分割。本院认为,因被继承人鄢某某去世后,单位给予了丧葬补助,故被告主张丧葬费应在处理丧葬费、抚恤金共有纠纷时予以抵扣处理为宜。

因丧葬费和抚恤金并不属于遗产,属于各继承人共有,并不属于本案继承纠纷的法律关系,故本院在本案中对丧葬费和抚恤金暂不予处理,各继承人可另行协商或另案提起诉讼解决。

虽然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经被废止,但是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处理结果亦是如此。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1153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等相关规定,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只要涉案房屋系在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对涉案房屋无特别约定,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部分为涉案房屋50%的份额,由继承人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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