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继子女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是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而在本案中,因原告姜某丁与被继承人胡某某再婚时,原告姜乙、姜丙、姜某丁均已成年,姜乙、姜丙、姜某丁与胡某某并未形成抚养关系,故原告姜乙、姜丙、姜某丁无权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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