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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父母一方未在分家单上签字,分家单不必然无效

作者:黄蓉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32次举报
案情简介

刘父与李母(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四个儿子,2000年1月23日,刘父与四个儿子共同签署分家单,依据分家单记载,四个儿子分别取得相应宅院及房屋,原三儿子的房屋分给了大儿子,父母老宅15号院分给了三儿子,并与三儿子共同居住。后来,除三儿子搬至外村居住外,其他儿子一直在所分得院落居住至今。2007年刘父去世后,李母由四个儿子轮流赡养。
2009年小儿子出资在15号院内建北房三间、东房两间。对此,三儿子表示弟弟建房行为并未经过自己同意,小儿子却称,尽管未经三哥同意,但是系李母授意,也是为母亲所建,因而李母向本院诉请判令15号院内北房三间、东房两间归其所有。对此,小儿子辩称,15号院是老宅,签分家单时只有父亲、三儿子和自己在场,其他人都不在场,母亲也没在分家单上签字,分家单无效,同意李母诉讼请求。大儿子、二儿子和三儿子则辩称,分家单合法有效,各方均按分家单履行生活多年,不同意李母诉求。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分家单合法有效,驳回李母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分家单的效力与签字形式不无关系,但不能一刀切地以主要家庭成员事后否认和分家单上父或母签字欠缺为由主张分家单无效。

一般而言,分家单形成时间均已比较久远,除主要家庭成员外,还会邀请村级威望人士等见证人在场并在分家单上签字,而父母一方的签字并不完备的情形较为常见。如有见证人的证言证明,或各方均已按分家单所安排内容实际履行多年未提出异议,则能够高度说明且认定分家单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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