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先生与李女士于2016年4月18日在昆明市西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5月25日生育儿子徐××。婚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务。自2017年1月起,双方便因感情不合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20年7月30日徐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经过》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李女士的委托后,本所承办律师立即就案情进行梳理,邀请李女士到所当面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及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承办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针对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及疑难问题立即从法律法规、类似案例大数据检索以及以往丰富的办案经验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撰写《检索报告》。在检索后又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并出具专业全面的《法律分析意见书》供李女士参考,以便李女士对自己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审判实践经验等有所了解。在对案件检索分析后,承办律师积极与李女士进行沟通,对案件诉讼策略等进行分析汇报后,积极进行应诉。
《案件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李女士答辩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子应由李女士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并且原告应当支付2017年1月分居至今的抚养费。法院经审理最终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根据孩子目前几年一直随被告李女士生活的实际情况,并且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工作环境的实际情况,判决孩子由被告李女士抚养更有利于其今后的成长、学习。关于抚养费问题,根据原告的收入情况由原告按照每月1300元的标准向被告支付抚养费。关于被告主张分居期间的孩子抚养费及被告住院期间医疗费问题,根据双方陈述,原告在此期间确实没有履行过父亲的抚养责任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酌情判决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双方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被告住院期间的扶养费共计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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