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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法院如何处理离婚案中的共同财产及债务

作者:黄蓉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5日分类:离婚浏览:280次举报
案情简介
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2013年12月1日生育女儿。刘某于2019年8月27日起诉离婚,同年11月19日法院判令准予二人离婚。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一家电动车门市,期间借款386555元用于门市经营。二人分居时,门市上还有7辆电动车,抵债用了一部分,仍有价值2000元的配件。虽然法院已判决离婚,但对债务没有进行处理。田某于2019年12月10日提起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对于债务问题,指明另案起诉。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南乐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一半即193277.5元。


裁判结果


庭审中刘某虽不认可双方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但田某提交了借款证据,以及进货、销售单据予以证明。因二人现已离婚,且自分居后车行一直由田某经营,为有利于生产经营,门市存货应当归田某所有。法院认为田某、刘某夫妻共同债务数额应当为进货金额减去销售金额与门市存货的价值。综上,刘某、田某夫妻共同债务数额为104964元(199734元-92770元-2000元)。对于该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应当各承担一半即52482元。

律师点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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