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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黎某诉王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作者:黄蓉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离婚浏览:755次举报

案例简介

黎某、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在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妮妮。由于黎某、王某婚后感情不和,双方于2013年在某市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婚生女儿妮妮由王某抚养。

现黎某认为,王某自2013年起至今没有工作,无收入来源且背负大额债务,不利于女儿妮妮的成长。黎某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组建新家庭后又购买了住房,婚生女儿由黎某抚养更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妮妮已年满10周岁,多次向黎某表示想跟随母亲一起居住。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黎某与王某在就业条件方面无明显差异,虽然王某父母均有固定收入,但父母的经济条件仅起到辅助作用,况且王某前期存在大额借款,均依靠其父母帮助偿还,王某的父母在兼顾自身生活以及帮助偿还债务的基础上,对王某抚养女儿的经济辅助能力有限;其次,考虑双方的婚生女儿妮妮已经年满10周岁,即将步入青春期,女儿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青春期的身心成长;再次,法官征询女儿妮妮的意见,妮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最后黎某现任丈夫出具书面声明,表示自愿抚养妮妮至其成人,因而黎某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变更抚养权的成功案例,但司法实践中,变更抚养权无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几乎难以变更。因此,律师建议协议离婚时,如果想要孩子,不要为了快速离婚而草率放弃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变更抚养权比争夺抚养权难太多。其次,尽量跟8周岁以上的孩子建立感情,以便在法官征询时,孩子可以表示日后愿意跟自己生活。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判决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主要是因为10岁以上(现为8岁)的孩子表达了自己愿意跟随原告方的意愿,并且原告自己本身经济状况良好,有能力抚养孩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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