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黎某与王某在就业条件方面无明显差异,虽然王某父母均有固定收入,但父母的经济条件仅起到辅助作用,况且王某前期存在大额借款,均依靠其父母帮助偿还,王某的父母在兼顾自身生活以及帮助偿还债务的基础上,对王某抚养女儿的经济辅助能力有限;其次,考虑双方的婚生女儿妮妮已经年满10周岁,即将步入青春期,女儿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青春期的身心成长;再次,法官征询女儿妮妮的意见,妮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最后黎某现任丈夫出具书面声明,表示自愿抚养妮妮至其成人,因而黎某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变更抚养权的成功案例,但司法实践中,变更抚养权无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几乎难以变更。因此,律师建议协议离婚时,如果想要孩子,不要为了快速离婚而草率放弃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变更抚养权比争夺抚养权难太多。其次,尽量跟8周岁以上的孩子建立感情,以便在法官征询时,孩子可以表示日后愿意跟自己生活。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判决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主要是因为10岁以上(现为8岁)的孩子表达了自己愿意跟随原告方的意愿,并且原告自己本身经济状况良好,有能力抚养孩子的情况。
9年 (优于52.22%的律师)
41次 (优于96.67%的律师)
24次 (优于96.92%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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