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董涛华(化名)与董霞如(化名)共同生育三子女,两人名下共同共有房屋一套。由于董霞如先于董涛华亡故,且并未留有任何遗嘱。而董涛华在2015年留下自书遗嘱一份,并于2018年因病过世。董霞如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人为丈夫董涛华及三名子女;而董涛华遗产按照遗嘱继承,该遗嘱中载明:房屋中属于父亲董涛华的房产,由长女继承。次子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遗嘱形成时间久远,不能确定是否为董涛华所写。长女申请对父亲董涛华的遗嘱笔迹进行鉴定。经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一份,证明董涛华遗嘱为其亲笔书写。
法院判决结果:
董霞如遗产按法定继承,由丈夫董涛华及三子女共同继承;董涛华遗产按遗嘱内容继承,由长女一人继承。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本案中,可以确定《遗嘱》上有被继承人董涛华的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被继承人在2015年书写遗嘱时精神状态良好、头脑清晰,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该自书遗嘱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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