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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妻子擅自引产,丈夫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权主张损害赔偿?

作者:黄蓉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8次举报
案情简介
李三与赵四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仅一个多月,便于2018年5月20日前往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2020年3月25日,双方再次因为生活琐事发生剧烈争吵,赵四一怒之下于次日前往医院进行引产手术。李三得知后气愤不已,遂于2020年4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以赵四未经其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为由,要求赵四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
赵四答辩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支付李三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那么,李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院判决结果:一、准许原告李三与被告赵四离婚;二、驳回原告李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结合本案,赵四虽然未经李三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但是李三要求赵四为此向其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诉求,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虽然男女双方都有生育权,但是生育的行为和女性密切相关,生育与否的主要决定权也在于女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女性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性未经过男性同意私自打胎的,男性以此起诉女性侵权,法院不予支持更有利于保护女性。


但是本条也从离婚的角度对男性进行了救济,即如果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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