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四与被告张六于2004年6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购买了房屋一套(含附属车库一个),在诉讼过程中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法院最终判决:一、准予原告李四与被告张六离婚;二、房屋(含附属车库)归被告张六居住使用,待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时,原告李四协助被告张六将涉案房屋(含附属车库)的产权登记至被告张六名下。被告张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四支付房屋(含附属车库)分割补偿款7.5万元。
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共有的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会如何处理呢?房屋作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6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7条第一款:“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为不动产产权登记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不动产,其位置、大小、权属等关键信息均不明确,部分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会直接判决待涉案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后另案处理。但是也有部分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7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先判决由一方当事人使用。
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值得借鉴,一方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另一方面解决了房屋权属不确定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