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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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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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应当如何清偿?

发布者:黄蓉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616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9年,王某五向张某三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前。2020年王某五因车祸去世,留有一套位于A市价值100万元的房屋。王某五有一子小某军和一女小某晓。王某五去世后,小某晓作为王某五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表示愿意放弃王某五全部遗产的继承权。张某三得知王某五去世后,便向小某军主张王某五该笔30万元欠款。小某军表示只愿意承担15万元,其余15万元应当由小某晓来承担。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小某军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三偿还30万元。



分析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本案中,王某五去世后,生前所欠30万元的债务,应当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小某军和小某晓在其各自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王某五所欠债务的清偿责任。
王某五去世后,小某军继承了王某五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小某军继承该套房屋的价值足以清偿该笔30万元的欠款。
而小某晓自愿放弃遗产的继承权,并未有继承所得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的规定,小晓已经放弃了王五的财产继承权,而实质上小某晓也并未取得任何继承所得的财产。小某晓可以对该笔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综上,在本案中,小某军作为王某五的继承人,继承了王某五的全部遗产,应当承担王某五所欠债务的清偿责任。小某晓放弃了继承权,对该笔债务不负清偿责任。故该笔30万元的债务应当全部由小某军负责清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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