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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离婚如何处理?

发布者:黄蓉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1日 3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婚后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离婚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段女士与李XX经双方父母介绍认识后,于201041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1011日生育女儿李××。段女士曾于2017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XX解除婚姻关系,后又申请撤诉。2015,段女士和李XX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购房款实际为李XX的父母所支付。在诉讼过程中,婚生女李XX表示愿意跟随段女士生活。

【案件经过】

云南XX在接受段女士的委托后,本所承办律师立即就案情进行梳理,邀请段女士到所当面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及段女士的诉讼请求。承办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针对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及疑难问题立即从法律法规、类似案例大数据检索以及以往丰富的办案经验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撰写《检索报告》。在检索后又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并出具专业全面的《法律分析意见书》供段女士参考,以便段女士对自己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审判实践经验等有所了解。在对案件检索分析后,承办律师积极与段女士进行沟通,对案件诉讼策略等进行分析汇报后,积极进行应诉。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段女士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李XX同意离婚,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女表示愿意跟随段女士生活,同时从生理因素方面考虑,由段女士抚养更为妥当。抚养费根据孩子在昆明市上学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为800/月。关于段女士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诉争房屋虽然系李XX父母出资购买,但是是以双方名义购买,且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也没有证据证明李XX父母明确表示系赠与李XX。故诉争房屋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段女士要求该房屋所有权一人一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鼎麒说法】

虽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被废止,但是根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即如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段女士依然可以主张要求分割上述房屋,除非李XX父母在购置房屋时明确与其约定清楚房屋仅仅系赠与李XX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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