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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遇拆迁,双方离婚,为分割财产问题争执不下,鼎麒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

发布者:黄蓉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30日 4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委托人何先生与李女士于2006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将何先生婚前分家析产所得房屋进行了翻建并加盖至四层半,翻建时的款项基本来自于村上分红,村上分红按照家庭成员,即何先生、何先生女儿以及李女士平均分配。2016年,翻建房屋遇拆迁,何先生户分得拆迁补偿款及安置补助费共计39万元,并获得回迁房两套,其中一套已签订房屋回迁选房确认单。2017年,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何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分割拆迁补偿款及安置补助费的一半归李女士所有,已签订回迁选房确认单的一套回迁房屋所有权归何先生,何先生补偿房屋价值的一半给李女士。由于二人不存在直接判离的情形,因此,法院未作出离婚判决。李女士于2018年第二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做出离婚判决,但由于被拆迁的房屋涉及到村上分红,以涉及第三人为由未处理回迁房、拆迁补偿款以及安置补助费。于是李女士于2019年再次以分家析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回迁房、拆迁补偿款以及安置补助费。

案件经过

接受何先生委托后,本所律师立即就案情进行分析并且与委托人进行了多次沟通,梳理清楚了案件情况、几次开庭情况、法院对该案件的态度以及李女士与李女士律师的诉讼思路。在整理了相关证据后,承办律师发现李女士律师诉讼请求中金额计算错误,在提交我方证据时,对涉案财产重新计算并向法院提交了计算方式,法院也认可我方对于涉案财产的计算结果。其次,承办律师发现涉案财产除了需要将何先生女儿加入其中一起参与分割外,涉案房屋在翻建前其实是何先生在婚前分家析产所得,虽然婚后进行了翻建,但是该房屋的土地仍然属于何先生个人所有,不应与李女士结婚而统一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拟定我方诉讼策略时,承办律师抓住这一重要情形,并向法官阐述我方观点,在庭前与李女士及其律师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

案件结果

经律师在庭前与李女士及其律师的沟通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成功。涉案房屋和另一套还未确定坐落的回迁房由何先生与何先生女儿占75%的份额,李女士占25%的份额,拆迁补偿款及安置补助费全部归何先生所有,李女士不再主张任何权益。

鼎麒说法

本案结案方式属于庭前调解结案,即通过法官居中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本案中双方因财产问题一直争执不下,何先生仅法院传票就收了六次不止,由于前几次开庭结果都不尽人意,法院迟迟未下判决。在委托到我所后,承办律师针对李女士的诉求进行剖析,分离出每项财产中属于分家析产的部分和何先生自己的婚前财产,给何先生争取到了最大利益。在遇到法律上的纠纷时,因冷静考虑自己案件所涉及的内容后理智选择自己的代理律师,避免重复浪费自己的时间及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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