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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共同买房,分手后应该归谁

发布者:黄蓉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3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8月,委托人王女士因工作结识杨先生20182月,王女士杨先生确定恋爱关系,双方在交往后拍摄了婚纱照并在老家办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恋爱期间,双方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产登记在王女士个人名下。但好景不长,最终双方因聚少离多而分手。

分手后,杨先生以同居析产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其所有。为此,王女士委托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黄蓉律师代理本案,要求争取房屋合法份额

案件经过:

本案中,购买涉案房屋时,二人处于恋爱状态,购买后,该房一直由王女士居住使用。虽然买卖合同、贷款合同都是由女士一人签订,但是二人在购房过程中确实是杨先生支付首付,王女士负责装修和还贷的,但杨先生一度提出过高的要求和期望,主张房屋是自己全额出资购买的,要求王女士放弃房屋所有权

在代理本案同居析产纠纷过程中,委托人王女士心情低落,希望尽快结束这段同居关系,因此鼎麒黄蓉律师对当事人的心态做了适当引导。其次,黄蓉律师在与女土多次沟通后,制定了详细的办案方案,并在证据方面做了充分准备。在法庭上,针对男方的主张,黄蓉律师以我方为购买此套房屋放弃购买单位福利房的机会、结合还贷银行流水、装修房屋账单等证据,详细论述了女士对段感情付出和该套房产的出资。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该房屋系王女士与杨先生二人共同购买,二人共有。鉴于二人现已感情破裂,法院基于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考虑房屋的登记情况及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判决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按照当初杨先生的出资比例补偿60万元

鼎麒说法:

律师建议,婚前购房需要谨慎,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应当及时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使暂时无法完成婚姻登记,在恋爱或者同居期间,也应对于各自的出资额或者房子的共有比例进行书面约定为保护自己的权益留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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