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蓉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3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委托人王女士因工作结识杨先生。2018年2月,王女士与杨先生确定恋爱关系,双方在交往后拍摄了婚纱照并在老家办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恋爱期间,双方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产登记在王女士个人名下。但好景不长,最终双方因聚少离多而分手。
分手后,杨先生以同居析产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其所有。为此,王女士委托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黄蓉律师代理本案,要求争取房屋合法份额。
案件经过:
本案中,购买涉案房屋时,二人处于恋爱状态,购买后,该房一直由王女士居住使用。虽然买卖合同、贷款合同都是由王女士一人签订,但是二人在购房过程中确实是杨先生支付首付,王女士负责装修和还贷的,但杨先生一度提出过高的要求和期望,主张房屋是自己全额出资购买的,要求王女士放弃房屋所有权。
在代理本案同居析产纠纷过程中,委托人王女士心情低落,希望尽快结束这段同居关系,因此鼎麒黄蓉律师对当事人的心态做了适当引导。其次,黄蓉律师在与王女土多次沟通后,制定了详细的办案方案,并在证据方面做了充分准备。在法庭上,针对男方的主张,黄蓉律师以我方为购买此套房屋放弃购买单位福利房的机会、结合还贷银行流水、装修房屋账单等证据,详细论述了王女士对段感情的付出和该套房产的出资。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该房屋系王女士与杨先生二人共同购买,二人共有。鉴于二人现已感情破裂,法院基于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考虑房屋的登记情况及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判决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按照当初杨先生的出资比例补偿其60万元。
鼎麒说法:
律师建议,婚前购房需要谨慎,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应当及时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使暂时无法完成婚姻登记,在恋爱或者同居期间,也应对于各自的出资额或者房子的共有比例进行书面约定,为保护自己的权益留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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