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峰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19**********

  • 执业机构: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工商查询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后没有房屋居住,怎么解决?

发布者:于海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2181人看过

离婚后没有房屋居住,怎么解决?

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无法得到房产的所有权或是承租权,应怎样解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另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见,离婚时,一方当事人无法得到房产的所有权或是承租权,法院有权从另一方的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当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