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联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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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联平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1日|分类:综合咨询 |3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1128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彭州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11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9日被逮捕。现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静,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联平,四川申狄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公诉刑诉(20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9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周静、张联平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116日至12日期间,李某2(绰号麻将)联系刘某某(已判),以每千克10万元的价格向刘某某求购2千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112日,刘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李某某遂介绍刘某某与“老袁”认识,并商定由“老袁”提供甲基苯丙胺。其间,刘某某与李某2另行约定该2千克甲基苯丙胺价格23万元。13时许,李某某联系并安排周某某(已判)运送甲基苯丙胺,承诺给其报酬。当日16时许,李某某将甲基苯丙胺交给周某某,周携带毒品单独乘坐三轮车,李某某、刘某某、“萌萌”乘坐刘某某的轿车来到“铁客茶行”,李某某和“萌萌”在车上等待,刘某某和周某某进入茶行5号包间。周某某进入包间将冰毒放下后离开,刘某某留在包间收取毒资,其间因李某2一方与刘某某交易出现分歧,刘某某曾电话联系李某某让其安排周某某将毒品提走,随后双方再次达成交易。周某某接到李某某要求将毒品提走的电话便返回包间,随即民警在该包间内将刘某某、周某某挡获,并在该包间查获两袋白色晶体分别净重979.6克、956克,在李某2上衣口袋内查获散装白色晶体净重81.4克,共计2017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5.6%73.3%72.8%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以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系本案主犯等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在本案中仅仅起居间介绍作用、并非本案主犯。其辩护人以本案毒品数量存疑、李某某应系本案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本案存在特情引诱等为由为其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411月上旬,李某2(绰号麻将)向刘某某(已判)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月12日,刘某某通过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到冰毒后,与李某2约定2千克冰毒总价23万元。刘某某前往成都市武侯区栖霞路46号“铁客茶行”与李某2进行交易,被告人李某某安排周某某(已判)携带冰毒至“铁客茶行”交给刘某某。当日16时许,民警在“铁客茶行”包间内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刘某某、周某某挡获,并查获两袋白色晶体分别净重979.6克、956克,另在李某2上衣口袋内查获白色晶体净重81.4克,以上共计2017克。经鉴定,以上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5.6%73.3%72.8%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4117日,资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接李某2报称,资中籍人员刘某某长期在成都、资阳贩卖冰毒。该局于同月12日对本案立案侦查,民警并在成都市武侯区“铁客茶行”将刘某某、周某某挡获,现场缴获疑似冰毒2017克,扣押一辆红色现代轿车(川A×××××),同时发现李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月28日四川省公安厅将本案指定资阳市公安局管辖,201542日将李某某登记为在逃人员。20171123日,彭州市公安局摸排发现网逃人员李某某在彭州市天彭镇泰安路93号脆螺湾美食广场上班,即前往将其挡获。

2.搜查、称量提取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20141112日,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栖霞路46号“铁客茶行”5号包间茶几上查获两个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其中1号袋内白色晶体净重979.6克,提取检材毛重6.9克备检;2号袋内白色晶体净重956克,提取检材毛重8.6克备检,另查获顺丰速运包装袋2个及“玛丽艳”手提纸袋一个。同时从李某2衣服右边口袋内查获冰毒疑似物并提取编为3号,经称量净重81.4克,提取检材毛重5.2克备检。

3.资阳市公安局、四川省公安厅理化检验报告,证实所送检1号、2号、3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5.6%73.3%72.8%

4.五千年茶府监控视频,证实20141112163140秒,李某某提着口袋从五千年茶府吧台经过到电梯口等电梯,3152秒提着口袋乘电梯下楼,3225秒电梯到楼下李从电梯出来,163351秒,李某某、周某某及另一男性在停车场,周某某提着口袋。

5.车辆信息及扣押清单,证实川A×××××北京现代牌轿车所有人为刘某某,该车辆为犯罪工具,20141112日予以扣押。

6.手机通话清单,证实李某某(136××××8137)、刘某某(187××××3355)、周某某(151××××1410)、李某2186××××4437)的手机通话情况。

7.工作说明,证实李某某举报“老袁”涉毒,侦查机关暂未找到李某某所说的“老袁”;本案中“小萌萌”、“老袁”、“老易”、“扎西”、“秋姐”因无真实姓名,未能确认个人信息;刘某2现未到案,其涉嫌贩卖毒品正进一步侦查中;在讯问刘某某其他涉案人员电话号码时,刘称号码在手机上,民警将其手机拿给刘,刘逐一将涉案人员电话提供给民警;2015413日,组织刘某某、周某某进行辨认时,因在资阳市看守所未能找到适格见证人,故对嫌疑人讲明情况后,在同步录音录像下进行辨认。

8.尿液检测提取笔录、照片及报告,证实刘某某、周某某甲基安非他明尿液检测呈冰毒阳性;李某某甲基安非他明尿液检测呈阴性。

9.本院(2015)资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刑终字第623号刑事裁定书,证实2015825日,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后刘某某、周某某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11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11.证人吴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在五千年茶府上班。20141112日李某某先独自在茶府大厅喝茶,李出去吃午饭时李的一个朋友来了,也坐的大厅。后来她看见李某某时李已在大厅喝茶了,李的几个朋友是分开坐的,这几个人经常在一起。下午周某某也来到大厅喝茶,没和李坐一起,周有个朋友戴的墨镜,后周某某走时其朋友没走,周走时没提东西。李某某在大厅没固定和谁坐在一起,没看见李和周某某坐一起。五千年茶府的监控时间要快一个小时左右。吴某并辨认出周某某、李某某及李某某的朋友刘某某。

12.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当日午饭后她在五千年茶府吧台时李某某来找她要了个空纸袋子,当天有几个年轻人和李某某到茶府来,他给李的纸袋子上有个美女头像,就是监控视频里李提的纸袋子。

13.证人何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在“铁客茶楼”上班。当日16时许警察在5号包间抓了三个毒贩,其中高个子和穿黄衣服的人昨天来坐过一号包间,高个子出去了几次,晚上最后一次带了个女的来,女的和高个子先走,黄衣服后走。何某并辨认出高个子即为刘某某。

14.证人李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绰号“麻将”。201411月初,他给刘某2打电话问找得到冰毒不,刘说只要有钱,要好多有好多,并叫他到成都双楠金龙大酒店去。他到后刘某2叫刘某某来接他到双丰路君怡大酒店等,刘某2来后说成都冰毒不好,到双流去,双流卖冰毒的扎西是刘某某联系的,到扎西家后,扎西拿了点样品出来,他和刘某某、扎西、刘某2及另一个人就把样品吸食了,吸完后他说还可以,过几天联系拿货,刘某2叫他直接联系刘某某。1110日他对刘某某说买家到了,明天上来交易,并谈好价格是一条十万,要买两条。1119时许他和“四哥”开车到成都武侯区栖霞路46号附48号“铁客茶行”,他打电话让刘某某把冰毒带过来。刘某某来后给双流的上家打电话,因对方不愿送就取消了交易,后刘某某又联系了个女的上家也没谈好。1215时许,他和“四哥”又到“铁客茶行”,刘某某说重新联系了个卖家价格要高点,两条冰毒共23万。约半小时后刘某某打电话喊他去门口接,他看见刘某某的红色现代车停在马路对面,刘却从茶行大门右边走出来,然后一个小伙子提着纸口袋从三轮车上下来,他们三人进包间后,小伙子把纸口袋拿给刘某某就走了。刘某某将口袋交给“四哥”,“四哥”把纸口袋放在桌上,他和“四哥”把两个内装淡紫色晶体的塑料包拿出来,刘某某说23万,“四哥”说冰毒质量不好,刘某某说不要就算了,并打电话喊那个小伙子进来提走。“四哥”说东西要了但钱不够,出去取点钱,然后把随身带的钱拿给他就出了包间。刘某某把钱拿过去说先装起来,他也假装把冰毒往上衣口袋里装,他刚抓了一把装在上衣右口袋警察就踹门了,他把门打开警察就把他们抓了。李某2并辨认出刘某某和提口袋的小伙子(周某某)。

15.同案人刘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116日,“麻将”买2公斤冰毒先后找过他、“三哥”刘某2、扎西、“老易”、“秋某”,价格谈成两公斤冰毒20万,但都没交易成功。1111日,“麻将”打电话说外省朋友来了,他就打电话给李某某,约到第二天下午三四点钟交易。第二天12点过李某某叫他到红烧鸭子吃饭,有他、李某某、“老袁”和一个不认识的人,饭后他们到五千年茶府喝茶,李某某叫他把“小萌萌”也叫过来。喝茶时李某某和“老袁”在谈,谈好了李某某才给他说“老袁”处有冰毒。李某某安排小周送冰毒,“小萌萌”开车,他和小周一起到茶楼,小周把冰毒送到包间就离开,他拿钱,李某某并要他在包间不要超过一分钟。他给“麻将”打电话问地点找好没有,“麻将”说就在“铁客茶行”。后“小萌萌”开车,他坐副驾驶,李某某坐后排,小周提着纸袋子装的冰毒坐了个电动三轮车跟到。到“铁客茶行”后“麻将”接他们到包间,小周把冰毒放下就走了。“麻将”及其朋友从纸袋里拿出两个用塑料袋包起的冰毒拆开,说质量不行,这时李某某打电话问咋那么长时间,他说对方在犹豫,他问“麻将”的朋友要不要,对方说只有18万,还差几万要去取。他就给李某某打电话让小周把冰毒拿走,他看“麻将”他们犹豫得很,“麻将”的朋友去取钱时他就钱放进装冰毒的纸口袋,数到七八万时公安就进来把他们抓了。冰毒当时放在桌子上,“麻将”把冰毒整倒了,还抓了几把放进衣服包里,还有些放回塑料袋了。他给警察反映后,警察就把“麻将”带回来搜出了身上的冰毒。李某某说从“老袁”处拿的是17.2万两公斤,他给“麻将”说的两公斤23万。李某某说“小萌萌”、小周各拿4千,他和李某某各1.5万,实际他给李某某说两公斤冰毒只卖了21万,另两万他准备自己拿。小周知道是冰毒,是李某某给小周说的,“小萌萌”也知道是做冰毒生意。12日下午小周来五千年茶府时,李某某对小周说:“我有个生意,是两公斤东西”,他们说的“东西”都明白是冰毒,小周也要吸毒。李某某让小周送过去,说给3千,后来又加1千,小周同意了。当时在场的有他、李某某、小周、“小萌萌”,李某某安排分工和分钱时也都在,“麻将”、“小萌萌”、扎西、“超鸡”、“老袁”、小周都不知道名字。小周提的冰毒是“老袁”的,是谁将毒品交给小周的不清楚。车到了“铁客茶行”外面丁字路口红绿灯处,李某某让他先下车,“麻将”在门口接他,小周跟到他进来的。刘某某并辨认出李某某、周某某。

16.同案人周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当日14时许,李某某打电话让他到五千年茶楼去,他过去后李叫他把冰毒送到外双楠,事成后给他三千元好处,当时刘某某也在。他想到不好拒绝,自己又没钱就答应了,李说下午就送,刘某某叫他不要给任何人说。后李拿了个紫红色纸质手提袋给他,上有“玛丽艳”三个字。李让他到外双楠大蓉和等刘某某,刘某某跟到就过来。他喊了个电动三轮车往大蓉和走,刘某某的车超了他,他就跟着到了大蓉和附近“铁客茶行”,并跟到刘某某进了茶楼最里面一个包间,里面已经有两个人了,他把手提袋放到包间进门左手桌子下边就走了。他在茶楼外等车时李某某打电话让他回茶楼把“东西”提出来,他返回包间就被抓了。他被带进包间时看见桌子上摆着两个白色塑料袋,都装的冰毒,警察进行称量并录像时他和刘某某及一个不认识的男子、茶楼老板在场。2011年他在晋阳路尚品茶楼上班时李某某在当经理,对他比较好,他和刘某某是今年10月在喝茶时认识的,刘是资中人,有辆红色现代轿车。他们说的“东西”就是冰毒。今天是李某某让他去送冰毒的,李答应的3千元他还没拿到。他感觉不出提的冰毒有多重,觉得只有一两斤,李把手提袋给他时,手提袋里是用一个快递袋子包裹的。李某某让他去送冰毒,让他跟刘某某一起,提过去就走。周某某并辨认出刘某某、李某某。

17.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的一天,刘某某问他认得到卖“东西”的不,他当时在茶楼上班,认识一个做“大货”的叫“老袁”的人,第二天他就帮刘某某把“老袁”约出来吃饭,饭后刘某某和老袁先去五千年茶楼,他后面才去,二人具体怎么谈的他不记得了。吃完饭到“五千年”茶楼喝茶时刘某某在包间打电话,称呼对方“麻将”,打完电话刘某某说“麻将”要他们将“东西”送过去,刘某某要他去送这“两版”冰毒,给他9千元,他觉得冰毒量比较大就害怕,他就喊周某某去送。13时许“老袁”喊他拿袋子,他就到茶楼吧台拿了个长方形纸袋子,“老袁”将一个银灰色油布袋子包装的四四方方的东西装了进去。他到茶楼下面转了一圈返回时“老袁”将纸袋给他,叫他交给刘某某。他到楼下时刘某某、周某某在门口,刘某某叫他将纸袋交给周某某。刘某某把车钥匙交给“萌萌”,他和刘某某、“萌萌”上了刘某某的现代轿车,周某某提着袋子上了个三轮车,他们就到成都双丰路一个茶楼。“萌萌”将车开到双丰路一个口子时刘某某下了车,叫“萌萌”将车开到前面一个茶楼斜对面,刘某某走路到茶楼。他和“萌萌”在车上坐了一会儿就看见周某某坐的三轮车来了,周提着纸袋子到茶楼去了。他在车上等了10分钟给刘某某打电话,刘说等一下,过了10来分钟他又给刘某某打电话,刚接通就听见电话里喊不许动,他就给“萌萌”说可能有警察,他和“萌萌”就跑了。他认可贩毒的事实,但只是中间介绍,是他介绍的毒品来源,毒品是他介绍刘某某到“老袁”处拿的。刘某某没给钱给“老袁”,因为吃饭时刘某某说“麻将”是好朋友叫“老袁”放心,刘某某先将冰毒卖给麻将,收到钱后再给“老袁”。因为刘某某要吃差价,所以不可能要“老袁”和“麻将”见面,刘某某叫他去送冰毒要给他几千元,所以他知道中间有差价。李某某并辨认出刘某某、周某某,且对当年交易毒品的成都市武侯区栖霞路46号附50号原铁客茶行进行了指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积极联系毒品上家,并安排同案人运送毒品到交易地点,对本案贩卖毒品犯罪的完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应系本案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故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李某某应系本案从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此外,本案确属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控制下交付,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予以综合考虑,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经查,本案所涉毒品最初由一个塑料快递包装袋包装,但在查获毒品的现场不仅查获一个空的塑料包装袋,还查获了两个用塑料口袋包装的毒品,可见该两袋塑料包装袋包装的毒品是从快递包装袋内拆出来的,可合理解释一个包装和两个包装的问题。同时,凭被告人的感觉来推断毒品重量为一两斤,并不能否认最终的称量结论,故辩护人对本案毒品数量存疑的观点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天勇

审判员  肖 忠

审判员  黄 竞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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