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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索赔小常识:从小案例看虚假陈述行为那点事儿

发布者:张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335人看过

著名白酒生产企业五粮液公司于2009年9月9日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五粮液突然发布公告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月23日,证监会对该事件的初步调查结论通报称五粮液涉嫌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包括: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违法行为。

五粮液公司当年主要涉及的虚假陈述行为,包括以下三种:

一、不正当披露行为

五粮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别以关联公司的名义斥资近亿元进行证券投资。其行为属于证券法第67条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五粮液公司应当依法立即就相关投资行为向证监会和证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但是,五粮液公司并未依法披露相关信息,故构成不正当披露行为。

二、重大遗漏行为

五粮液公司前述证券投资行为相关的两间证券公司先后被法院宣告破产,共造成五粮液公司逾亿元的重大经济损失。但是,五粮液公司未依法在相关的季报或年报中记载该损失信息,即未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记载应当记载的事项,构成重大遗漏的行为。

三、虚假记载行为

五粮液公司为隐瞒证券投资的重大经济损失,将该笔损失虚构成借款,并在披露文件予以记载,构成虚假记载行为。此外,五粮液公司在年报中虚报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同样属于虚假记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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