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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金泉金秋叶图案装饰青花五头茶具侵权案

发布者:金晓红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664人看过举报

谁动了我的“金秋叶”?

——吕金泉金秋叶图案装饰青花五头茶具侵权案剖析

案情简介:1990年10月,原告吕金泉,在景德镇市举办的首届“中国瓷都—景德镇国际陶瓷节”上,将自己精心设计创作的陶艺作品——金秋叶图案装饰青花五头茶具送展参评,荣获首届“瓷都景德镇杯”国际陶瓷精品大奖赛二等奖,同时在全国艺术展评会上被中国陶瓷工业协会评为二等奖。被告景德镇市光明瓷厂既未征得作者许可,又未向作者支付任何报酬,大量仿制原告的获奖作品并广为销售,获利颇丰。原告吕金泉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990年10月,景德镇市举办首届“中国瓷都——景德镇陶瓷节”。为参加本届陶瓷节主办的国际陶瓷精品大奖赛,原告吕金泉设计了一套以金秋叶图案为装饰的五头茶具的草图,委托被告光明瓷厂制成实物。光明瓷厂根据其委托及设计,组织技术工人于陶瓷节前夕烧制成型。原告将此作品送展参评,获首届“瓷都景德镇杯”国际陶瓷精品大奖赛二等奖。同时,该套作品还在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主办的全国陶瓷艺术展评会上被评为设计二等奖。

此后,光明瓷厂未经原告吕金泉同意,即将该套茶具设计另附上4只茶碟,称为“9头青花玲珑金秋茶具”进行批量生产,从1991年至诉前,共计销售20441套,扣除生产成本及正常的劳动投入,获纯利31880.52元。

在原告吕金泉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之后,被告光明瓷厂辩称:原告所称作品仅指五头茶具的草图,被告并未“仿制”草图,而是根据草图设计的形状生产了陶瓷工业产品,草图是作品,五头茶具是工业产品,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署名权,也没有侵犯其版权。原告的设计图并非著作权法的美术作品,被告的产品,也并非著作权法的法定复制。原告如欲求得法律保护,应当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原告以外观设计作品状告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中的使用权,不仅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误解,而且在适用法律上更有重大失误,因此,这是一起错告。

针对这起案件,我们需要搞清楚的是:原告的诉求是否有法律根据?被告的辩解是否合理?法院最终又将如何判决呢?要弄清这些问题,首先必须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           陶艺设计,可以是美术作品,同时又是外观设计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美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之列。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美术作品可以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吕金泉的金秋叶五头茶具的设计属于实用美术作品,也属于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保护的作品。

工业品外观设计,俗称外观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态、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使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法律保护。实用美术作品由于他们既可以看成是一件美术作品,具备独创性,又可以作为富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产品的外观。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竟合时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著作权法或专利权法的保护,也可以同时适用双重法律保护。

本案中吕金泉的金秋叶茶具设计就属于这种法律保护竟合的情况,但由于吕金泉并未将其金秋叶茶具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所以他不能请求法院用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他的设计。被告光明瓷厂认为吕金泉的设计草图是作品,而自己生产的茶具是外观设计,就是没有理解实用美术作品的双重性。吕金泉是金秋叶茶具既是作品,又可以是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基于专利需要申请后授权、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他当然可以选择著作权法来保护自己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

二、   委托加工并不构成合作创作

被告是基于委托加工获取了作者的美术作品设计图样,并在委托加工中使用了原告吕金泉的美术作品。这种使用是基于合同关系的使用,原告支付或不支付报酬,被告按原告的设计生产送展评奖作品。这是个委托加工合同,不是委托创作合同(如果是吕金泉委托光明瓷厂创作一套用于陶瓷茶具的美术作品,那样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归受委托方——景德镇市光明瓷厂)。受委托方提供的是一种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既不产生著作权的转让,也没有产生合作作品(受委托方并未参与实质性的作品创作)。其后,被告未经过作者的许可,也未向作者支付报酬,将作者的陶艺设计用于营利性的使用,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光明瓷厂立即停止对原告吕金泉享有著作权的茶具的生产、销售活动;按被告因侵权的获利数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1880.52元。

这起著作权侵权案至今仍然具有典型意义,它带给我们不少的启示:首先,陶瓷作品往往都具备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双重性,拿别人的设计不管你是作为著作权使用或作为产品的外观使用都必须征得作者的许可。景德镇每年都有大量的陶艺设计作品,不是获奖以后就束之高阁,没有造福一方,变成美化生活、丰富人民生活的实用的产品;就是变成了少数侵权者获利的工具,作者的财产权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侵权行为不在少数,而能够被追究责任的侵权者屈指可数。这里面设计创作者和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有待加强。其次,陶瓷作品著作权的侵权除了发生在对市场产品的模仿,还容易发生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除了依赖人们的保护别人智力成果的自觉性,权利人也可以尽可能地在合同中,如本案中的委托加工合同中,明确作品或设计的权利范围和归属,不给对方以可乘之机,防范侵权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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