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自诉人金XX以被告人吴XX犯重婚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金XX以被告人吴XX的地址难以确认,影响送达,故申请暂时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金XX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金XX撤诉。
发布者:金晓红|时间:2020年07月22日|3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自诉人金XX以被告人吴XX犯重婚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金XX以被告人吴XX的地址难以确认,影响送达,故申请暂时撤回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