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与被告陈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陈XX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陈XX承担。
发布者:金晓红|时间:2020年07月22日|2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与被告陈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陈XX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