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晓红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江西

金晓红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8:00-21:59

  • 执业律所: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979833654点击查看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与A、B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金晓红|时间:2020年07月04日|1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与A、B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温瑞商外初字第21号 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XX, 负责人:A,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A、B、C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2年5月2日依法裁定对登记在被告A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东山XX的房屋予以保全, 原告诉称:2011年4月29日,被告A以经营水泥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利率为9.991‰,约定归还日期为2012年4月15日,由被告A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如数向被告A发放贷款,但贷款届期后被告A算未能还款,仅从A在本行账户内扣款2214.35元,A贷款余额为97785.65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A至今未还,现请求判令:1、被告A算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金97785.65元按月利率9.9910‰,从2012年3月21日起至2012年4月15日计付利息为32.57元;本金97785.65元从2012年4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肆点玖玖伍伍计付罚息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2、郑小芬和周济枢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A偿还贷款本金97785.65元及利息(按本金97785.65元从2012年4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肆点玖玖伍伍计付罚息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理由,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A和B户籍证明,拟证明三被告主体资格;3、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拟证明被告A算借款,被告A提供连带保证的事实;4、借款借据,拟证明原告按约发贷事实;5、户口簿、离婚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A离婚的事实;6、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A与B夫妻关系的事实, 三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原告证据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1-4、6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明力,予以采信;证据5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29日,被告A以购买水泥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29日至2012年4月15日;月利率为9.991‰,按季付息;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A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原告按约向被告A发放贷款,被告A仅偿还利息至2012年4月15日并于同日偿还借款本金2214.35元,借款本金97785.65元及相应罚息至今未能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A、B之间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A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现被告A尚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7785.65元并支付从2012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14.865‰计算的罚息,按照保证合同,被告A在保证范围内对被告B算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A追偿,原告认为被告A上述担保责任系其与被告B的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B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借款本金97785.65元及罚息(按本金97785.65元从2012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14.86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B对被告A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后,有权向被告A追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A算负担,被告A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费400元,由被告A、B共同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退回预缴的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和被告A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被告B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具体金额最终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13,开户行:农行温州市XX,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D
  • 全站访问量

    187563

  • 昨日访问量

    16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金晓红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