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于2017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老王与被告大连某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由审判员路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老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賠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2013年8月入职被告处从事力工工作,隶属于穆道节管辖。2016年10月19日原告在被告工地工作时,被滑落的水泥管和石头夹伤左手,被穆道节送到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其诊断为:左拇指皮肤裂伤、左食指中指不完全断离伤。原告住院医疗费、住院伙食及护工由被告提供,并支付原告的工资直到2016年12)月。2017年1月17日被告委托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为原告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8级。但为赔偿金额双方不能协商一致,2017年8月4日原告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9月11日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7年12月日沙区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4月28日原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原告2016年10月19日在为被告工作时受伤,有原告委托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委托书为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大连某工程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前赔偿原告老王7万元,原告老王收到该款后双方再无权利义务关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贾艳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