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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款打赏主播事件法律分析

发布者:彭小斌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252人看过

                               巨款打赏主播事件法律分析

 最近,网上经常出现一些未成年巨额打赏映客主播,其母起诉直播平台遭一审败诉的新闻成为热点。到底,小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下面我从法律的视角来进行分析。

一、该小孩65万元打赏主播行为的性质

据案情介绍,打赏男主播的映客直播账号是刘女士申请注册的,因此,与映客直播有合同关系的是刘女士而非该女孩。如果真如刘女士所言,打赏男主播的是该女孩的行为,该女孩在没有得到刘女士的授权的情况下就私自将刘女士的钱打赏给男主播,则该女孩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如何

1.《合同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条法律规定得出的结论是:当权利人没有追认前或者无权处分人一直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话,则合同没有生效,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效力待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条司法解释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其他法律瑕疵,则合同成立并生效。

从上面司法解释和合同法各自的规定来看,二者结论大相径庭。从法律逻辑来看,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如果订立合同的双方智力年龄没有法律上的缺陷,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具备了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成立、生效条件,那么对于该合同本身来说,是完全符合成立生效的要件的。

合同规定的是债权,至于合同履行的各方最终有可能得到的是物权,但那是合同履行的结果,我们不应把结果当做前提来限制合同本身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就是将一个物权来当做了合同生效的要件,这样确实不利于经济活动的开展,在逻辑上也容易造成思维混乱。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更符合法律逻辑,更有利于交易的达成,更有利于活跃市场经济,但是该条司法解释超出了《合同法》法条所规定的范围边界,有创设法律之嫌。所以现在的矛盾是,法律的规定不如司法解释的规定先进,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其本身效力存在问题。因此,要解决这种尴尬的状况,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修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不再将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

三、该女孩擅自对男主播打赏行为的效力

该女孩擅自打赏男主播的行为产生了两个法律后果:

1.该女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她的主要经济收入都来自于父母,而非来自于自己,因此,依据《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女孩的打赏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2.该女孩在处分其母亲的财产时,没有获得母亲的授权,属于无权处分。

要厘清该女孩打赏行为在法律上效力如何,需整合前面两个法律后果进行分析。因为该女孩只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就算其实施的是有权处分的行为,其打赏65万元给男主播的行为也是一个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所以其无权处分的打赏行为更应该是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这是举重以明轻的结果。

四、该案应如何处理

1.如果打赏男主播的确实是该女孩的行为,则该女孩因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导致该法律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其母有权决定是否追认该行为,如果追认则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不追认,则该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返还各自的不当得利。

2.刘女士有举证证明其账户上支出打赏费的行为是其女儿擅自所为,如果刘女士不能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则依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刘女士需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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