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斌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41920**********

  • 执业机构:广东天狼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无效的民事行为

发布者:彭小斌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1日|分类:求学教育 |563人看过

 

               无效的民事行为

  今天,学习梁慧星老师《读条文 学民法》之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中,无效的含义如下;

(1) 无效,是指完全不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

(2) 无效,是指自始完全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力。

(3) 无效,是指当然地完全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力。

(4) 无效,是指确定地完全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