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旭然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债务人以房抵债与债权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发布者:武旭然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1日|分类:房产纠纷 |1380人看过

司法实践中很多法人或个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不能支付应付工程款,转而与债权人签订以房抵债的合同。由于以房抵债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特殊性如实际房屋价款和债务款项、工程款不对等、交房期限不约定等情况,导致债务人以种种理由申请撤销所签订的合同。现对合同效力作以下分析:

债务人可能主张其因受债权人胁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房屋的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显失公平系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双方在从事民中法律行为时权利义务明显有违公平的情形,认定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时,应采用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相结合。债务人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与债权人相比,并不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且债务人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债权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因受债权人欺诈、胁迫,而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因此虽然可能房屋的评估价值高于抵债价格,但也不宜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显失公平。

另外,因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房价的涨落应为正常的可预见的商业风险,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依据合同签订时的房屋价格与债务进行对比判定,而非纠纷之后的房屋实际价值;其次在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时,双方达成合意约定提前终止原债权债务关系,建立新的房屋买卖合意合法有效,应予尊重,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当然无效,其非必要前提,肯定了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

因此借款未受清偿,进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以房抵债的意,《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