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外和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因达成和解而撤回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执行一审判决。并且,诉讼外和解协议中排除一方强制执行申请权的约定有悖公平正义,应当无效。
在一审未判决之前或者在二审期间,原被告双方基于诉讼时间、成本等多方面考虑,都有可能会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对之前纠纷做出新的约定。
首先应当区别对待,在一审判决之前签订的和解协议,从本质上看它仍然是私法上的行为,因此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其次,在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该协议并不具有阻却一审判决执行的效力。也就是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二审债权人已撤诉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申请履行一审生效判决。
最后,在二审期间如债权人在签署诉讼外和解协议后反悔想要继续履行一审判决。因和解协议未经过司法审查确认,该协议对法院没有约束力。可通过另行提起诉讼来确定该份协议的权力义务关系。
因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将和解协议提交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即具有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