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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武旭然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5日|分类:消费权益 |10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民终49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A和A(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北京XX公司职工,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A与B两家别墅之间的栅栏及空调室外机是否对B的正常通行造成妨碍的事实没有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10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A新
审 判 员  汤 平
代理审判员  赵小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B
书 记 员  张薷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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