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旭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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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广州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王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武旭然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123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XXXX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XXXX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拓展市场,招商加盟,委托广州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意向客户开发对接服务,广州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为XXXX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拓展项目合作挖掘意向客户。合作周期为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XXXX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给广州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作保证金人民币29800元。后广州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广州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于2015年12月17日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15年12月30日赔偿因广州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给XXXX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82600元,同时承诺于2015年12月20日退还XXXX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的合作保证金29800元。现王XX承诺的履行期限届满,XXXX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多次催促王XX及广州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履行其赔偿及退还合作保证金义务,王XX及广州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本律师以王XX出具承诺书,表明其已以新债务人的身份加入到公司对 XXXX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债务中,构成了债务加入,公司、王XX具有一并偿还欠款的义务。 XXXX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权请求公司、王XX中的任何一位还款,也有权请求他们共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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