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旭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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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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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姐诉弟要求继承拆迁公房

发布者:武旭然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6日|分类:继承 |81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李XX与王XX系夫妻关系,婚内共育有子女六人,分别是长女李XX、次女李XX、长子李XX、次子李XX、三子李XX、三女李XX

李XX与王XX等共计九口人一直生活在北京市丰台区xxxxxxxxxxxx号公租房内,该房屋由王XX承租。次女与女婿户口在京市丰台区xxxxxxxxxxxx号

1992年北京市XXXXXX21号遇到政府拆迁,根据人员户口情况,共分到二个一居室、一个三居室(均为公租房)。长子李XX三口分到一居室2107(承租人为长子李XX),其余六口(有三口人户口不在北京市丰台区xxxx21号)分到2108(承租人为王XX).

后经全体协商同意,长子李XX三口和王XX三子李XX长女李XX六口住在1408,次子李XX三口住在2107.

1998年上述公租房面临房改,21072108两套房屋办理了换房手续。(实际人员、户口都没有变动)。后长子李XX夫妻出资及用工龄购买2108房屋所有权。次子李XX出资及用李XX与王XX工龄购买2107房屋所有权。

李XX去世,长女李XX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起诉其母王XX及其他兄妹五人要求继承其父的财产份额并且要求确认房屋有其份额。

经过律师分析

长女李XX所起诉的案由为继承纠纷,本案中针对次子李XX出资及用李XX与王XX工龄以王XX的名义购买2107房屋,王XX将该房屋出售给次子李XX,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价款。

因此王XX次子李XX虽然于2XXX年XX日就涉案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双方既无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没并没有实际支付价款,只是家庭成员之间为了完成约定的房屋赠与行为而采取的一种更为经济、便捷的交易方式,所以王XX次子李XX之间并没有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际是赠与关系,况且房屋过户手续也已办理完毕,赠与行为实际确已完成,现在赠与行为无法要求撤销的。

 第二种分析意见根据当事人次子李XX陈述,“次子李XX出资及用李XX与王XX工龄以王XX的名义购买2107房屋,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王XX名下。”符合北京高院借名买房的相关规定。

根据律师的建议当事人陈述,长子夫妻及次子已经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均属于自管公房,自管公房单位许可的情况下是可以办理换房手续。因此长子夫妻用其自有资金及工龄购买的房屋属于其夫妻共同的财产与其他人无关,另外针对次子房屋因法院认为并不属于继承财产对原告起诉予以驳回。

律师代理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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