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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罪一案

发布者:张荣荣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5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犯盗窃罪一案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张荣荣律师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和朱某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2月开始,王某因与家人矛盾暂住于朱某某家中。2014年2月4日,王某因无钱偿还个人债务,遂趁当日上午无人之际盗走朱某某放置在卧室的黄金项链一条用于抵债。事后,朱某某发现家中黄金项链丢失,便向王某询问,王某承认自己盗窃项链用于抵债一事,并表示会尽快归还朱某某,但此后一直未予归还,2014年4月11日,朱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178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另查明,王某于2017年4月18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所以本案中,王某属于累犯。

二、工作进程

在接受案件委托后,本律师及时在法院完成了阅卷工作,随后会见了被告人,向其深入了解了案件起因及退赔过程。随后通过与检察院沟通,得知2014年案发后,因为王某之前一直在逃,所以直至2018年案件才得以处理。

三、辩护思路

    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确定了基本辩护思路,通过查阅法律法规再次确定量刑种类和刑期。    

庭审中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关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没有异议,仅仅围绕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宽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盗窃的动机是基于债主索债,迫于压力下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行为,盗窃的对象是朋友的财物,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虽然法律仅仅规定对亲人适用该条规定,但是本案中的受害人和被告人确系非常好的朋友关系,追究刑事责任的意义也不大,所以可以适度作为参照。             

   三)被告人非法占有仅仅是用于抵债的临时非法占有,日后有归还的主观意愿,而日后确因无法找回财物,才以经济赔偿弥补受害人损失,并在被抓获前已积极主动向受害人赔偿,可以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可酌情减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

四、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辩护人的关于王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是十个月。

    五、办案心得

每一个案件都具有特殊性,本案被告人盗窃的系朋友财物,且在2015年9月、10月,已向被害人赔偿15000元,从人性化的理念来讲,追究刑事责任的意义不大,但从法律角度来讲,被告人触犯了法律,案件已经进入刑事审判阶段,免于刑事处罚几乎没有可能性,被告人又系累犯,也不可能判处缓刑。律师能做的就是努力寻找案件中对被告人有利的各种情节予以说理分析,已达到打动法官最终被法官认可的效果,争取让法庭对被告人的惩罚降到最低。在庭审中,辩护人围绕被告人的上述从轻、减轻情节展开辩论,最后提及家庭,被告人离异,父母离异,家里80多岁的老母亲独自生活,生活不便,确需子女照顾,法官听后确实被打动了,当庭批评教育了被告人的不孝行为。最终法庭本着公正司法,结合人性化的理念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给予了较轻的处罚。作为律师,我认为善良是最好的法律,案件中起做大作用的裁判者,他们对案件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正是他们内心的善良和正义,才换来了最公正的判决,所以真的非常感谢主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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