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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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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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故意伤害罪

发布者:张荣荣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6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张荣荣律师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河南寻找其母亲,期间接到张某的电话,二人在通话中发生口角。2016年12月17日凌晨曹某某开车返回西安市长安区,曹某某将张某约到xx附近见面,张某与在其家做客的柴某某一同前往约定地点。见面后,曹某某持刀将张某头部、背部砍伤,柴某某上前阻挡,曹某某用到将柴某某左手掌砍断。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序属重伤二级。张某不要求做法医鉴定。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进程

本案是刑事指定案件,在接受指派后,本律师及时在法院进行了阅卷工作,随后仔细查阅了所有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向其深入了解了一下案件起因及伤害过程细节。会见完毕后,将被告人的现状告知了其家属,让其家属重视并积极应对民事赔偿问题。

三、辩护思路

    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确定了基本辩护思路,通过查阅法律法规再次确定量刑种类和刑期。    

庭审中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关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没有异议,仅仅围绕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张某、柴某某一方对本案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2、被告人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

3、曹某某积极赔偿了两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四、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辩护人的关于曹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曹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曹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有两位受害人,其中张某不要求做司法鉴定,柴某某伤情被鉴定为重伤二级,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重伤的量刑标准的规定,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可在三至五年量刑幅度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所以本律师建议对两位受害人必须积极赔偿,否则量刑可能会在五年以上。由于被告人自己无任何法定的情节,家属的期望却很高,希望量刑能够在三年以下。本律师明确告知没有任何法定情形,不可能在三年以下。只有积极赔偿最好的结果可能会是三年。被告人家属听后,也表示同意。首先赔偿了张某2万元经济损失,张某向其出具了谅解书。由于另一受害人柴某某伤情严重,仅医疗费就花费8万元,要求30余万元赔偿,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但本律师还是建议被告人家属真诚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不放弃任何机会,被告人家属也能够齐心协力,终于在开庭前一天,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就13万元了结办案民事赔偿,柴某某向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庭审中,曹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看到一家妻儿老小,为自己一时冲动酿下的后果,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同时也打动了法官,最终,法官对其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案结后,本律师深刻感受到民事赔偿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尤其在被告人不具备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为了被告人的利益,一定要坚持不放弃。同时也相信人心善良美好的一面,对于受害人来讲被告人多坐几年牢,对自己并无益处。明白了这一地那,也就不会因一次又一次民事赔偿谈判失败而沮丧。另外,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不能向被告人去承诺不可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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