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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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主任律师执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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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某小学与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维峰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1日 1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公建房一直由交由单位员工居住,且员工本人已经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视为双方均已实际履行了房屋买卖的主要义务,因此,应不属于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房地产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张维峰律师,男,汉族,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1。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系济宁市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21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行政诉讼、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