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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张维峰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1日 1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公建房一直由交由单位员工居住,且员工本人已经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视为双方均已实际履行了房屋买卖的主要义务,因此,应不属于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房地产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