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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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主任律师执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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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张某合伙协议纠纷案

发布者:张维峰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4日 19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合伙协议中,第三人在协议中明确承担对本金及利润的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无法明确债务人所欠债权人款项为本金、利润、利息的,担保人又无法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该债务并非本金及利润的,应由担保人承担对该债务的担保责任。本案中,朱某某的义务是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主要权利是按月收取本金及利润,如存在逾期支付情形,则朱某某还可收取利息。债务人的义务是确保资金定向使用,按期支付本金及利润,其权利是收取出资资金。本案涉案的资金有可能是本金及利润,也有可能是利息之和。朱某某明确该款项为出资本金,张某并未提出异议,故该资金认定为出资本金,应由张某承担担保责任。

张维峰律师,男,汉族,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1。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系济宁市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21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行政诉讼、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