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7日,王某某因涉嫌网络诈骗被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0日,在接受王某某家属委托后正式介入,辩护人至看守所与王某某进行了长时间的沟通,深入了解本案案情后,认为王某某年龄尚浅,犯罪情节轻微,有较大机会取保候审。得知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辩护人于2018年8月20日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逮捕的意见书,经过多次的沟通,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不予批准对王某某的逮捕,王某某于2018年8月23日成功取保候审。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如下:
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申请人:张海啸,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万达广场7号写字楼4楼。联系电话:15058908366
申请事项:申请贵院对涉嫌诈骗罪的王某某不予批准逮捕。
事实与理由: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申请人作为其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得知该案已移交贵院审查逮捕,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会见了解案情,申请人认为不宜对王某某进行逮捕,理由如下:
一、王某某涉案时间短,仅参与2个月。
王某某于2017年11月份通过冯某某介绍,进入涉案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公司提供一部手机给王某某,里面有一个微信号,公司让其登录至电脑端与微信内好友聊天,假扮女性以请客吃饭、买衣服、情人节送礼物等名义让受害人发送微信红包。聊天的内容、获取红包方法均是公司安排培训指导。王某某因知晓该公司存在违法的情形,故于2017年12月底即离开公司,涉案时间仅两个月,与持续在该公司工作的人员存在明显差别,应区别对待。
二、王某某犯罪数额较少,情节较轻。
因王某某为人木讷,且刚入职不久,所以如何获得受害人大额红包的方法其并不擅长,该微信号大部分的红包是组长冯某某、副组长符某某来负责聊天骗取的。另外,微信账户上的钱均是提交给公司总监,公司按照业绩发放提成工资,王某某两个月的提成工资总共为四千左右,因为大部分的业绩是组长和副组长完成(提成归属组长副组长),王某某独立完成的业绩仅8千左右,犯罪数额较少,情节较轻。
三、王某某年仅18周岁,社会阅历少。
王某某因为没有工作,所以通过同村的冯某某介绍进入涉案公司,其进入该公司前并不知道该公司是网络诈骗团伙,因年龄较小,社会阅历尚浅,才会涉案以致犯罪。
四、王某某主观恶性小,归案后认罪悔罪,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王某某意识到不能继续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故中途离开涉案公司,之后没有再做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说明其主观恶性小,不会有再犯的危险。而且王某某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有坦白情节,申请人会见其时,其多次表示很后悔,对不起家人。
五、王某某家属愿意退赔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以求获得被害人谅解。
王某某家属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做退赔退赃工作,待被害人身份确定后,王某某及其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赔礼道歉,请求他们的谅解。
综上所述,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143条、第144条规定、《浙江省检察院、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规定,请求贵院不予批准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的逮捕申请。
此致
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海啸
201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