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侦查机关: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公安分局
犯罪嫌疑人:张三
涉嫌罪名: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辩护律师: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主任
案件介绍:
被害人甲女子于2024年11月初报警控告张三在2024年10月的某天在坦洲某酒店猥亵她,控告李四在同日在酒店强奸她。张三和李四于2024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第二日被送至中山市看守所羁押。
案件核心问题:
张三到底有无猥亵的行为,本案是有罪还是无罪的问题?
辩护律师的工作:
1、接受委托以后,律师前往中山市看守所会见了张三。张三辩解其没有猥亵被害人甲,当晚四人喝酒后大约凌晨三四点开房。四个人张三、李四、王五和甲开了一间双人房。张三没有醉酒,他在酒店和王五睡,中途起来拿水给三人,手不小心碰到了甲的手,绝对没有碰到甲的胸部和下体。凌晨五点他就离开酒店了。
2、会见完以后,分析案件情况认为,目前是一对一的证据,甲指控有罪,张三做无罪辩解。本案还是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律师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思路和方案。本案的核心是要知道王五的证人证言及李四的口供。经过调查,王五喝多了,一觉睡到下午三点,中途发生什么事情他都不知道。
3、2024年11月18日,辩护律师在中山和被害人的朋友进行了初步沟通,试着和解。经过多次沟通以后,2024年11月28日双方达成一致,同意5000元和解。本律师和家属还在慎重考虑。因为如果有罪,和解也不一定犯人。
4、2024年11月30日律师再次前往中山市看守所会见张某,把案件情况和其分析。
5、2024年12月初,辩护律师前往侦查机关为张三申请取保候审,认为其没有犯罪,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6、2024年12月10日,侦查机关约三方和解,张三家属、李四家属、甲,事情出现转机(我方亦同意和解,何为转机,明白人都明白)。
办案结果:
2024年12月12日张三被无罪释放。释放证明载明的理由: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注强制猥亵他人或者每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热,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很衰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司法解释:2023年5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