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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能约定违约金吗

发布者:杨晶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82人看过

2010年2月29日洪女士与秦先生登记结婚,一年后,女儿苗苗出生,但由于感情不和,双方于2013年6月2日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归洪女士,秦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女儿满18周岁。如不按期支付抚养费,秦先生应向洪女士支付违约金10万元。离婚后秦先生仅给了半年抚养费后就不再支付,故洪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前夫给付违约金10万元。

后秦先生未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后洪女士以女儿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先生支付欠付抚养费,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庭审过程中,秦先生的律师认为该离婚协议约定中约定违约金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该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原、被告明确约定了给付抚养费的期限及违约责任,被告迟延给付抚养费,存在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其损失应为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应被告要求,应当予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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