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是2012年7月大学毕业后,来到一家翻译公司担任翻译人员。我在2013年初请了两个月的病假。入职后,我了解到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的权利,便在2013年十一之前向公司提出了五天的年假申请。结果,公司没有批准。我很气愤,并在9月27日之后不来公司工作了,理由就是需要享受带薪年假。没想到,十一长假过后,公司以旷工为由将我予以辞退。我不服,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由提出仲裁申请,结果败诉。请问,仲裁的裁决合法吗?
律师解答:
你好,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果您属于上述情况,则仲裁的裁决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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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