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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行为包括哪些3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222人看过

离婚诉讼中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行为包括哪些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怎样认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不需要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关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前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有现役军人违反《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下的前三项行为之一的证据,证明军人一方犯有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属屡教不改,不可原谅的错误,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军人所在单位团以上机关驻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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