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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役军人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规定3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177人看过

对现役军人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规定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

    现役军人指的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警)籍和军(警)衔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及其文职干部。

    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是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手续的合法的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而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请求。这针对保护现役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通过现役军人一方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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