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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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结婚,登记的却是姐姐‘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270人看过


妹妹结婚,登记的却是姐姐

 基本案情

小陶安徽人,小杜泗阳人,俩人在外打工时相识,不久便产生了爱情的火花。在小陶的老家安徽登记结婚时,由于小杜的年龄未满20周岁,不符合结婚条件,于是俩人便耍了个小聪明,借用小杜的姐姐大杜的身份证去登记。蒙混过关后,两人依法取得了结婚证,结婚证上的照片是小杜和小陶,身份信息是大杜和小陶。

经历了九年的风雨之后,俩人有了自己的孩子,并积累了一定的财产,但两人的感情却越来越淡,越走越远,最终决定分道扬镳。离婚怎么离?和谁离?小陶犯了难。和小杜离,没有结婚证,即使解决了孩子和财产的问题,结婚手续还在,婚姻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和大杜离,婚姻的问题可以解决,但孩子和财产的问题又没法解决。思来想去,小陶还是决定先从法律上解决婚姻的问题,起诉与大杜离婚

大杜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很诧异,莫名其妙又多了一个丈夫。法院在审查有关情况后,依法驳回了原告小陶的起诉。

律师答疑

结婚登记瑕疵情形比较多,问题比较复杂,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仅是瑕疵一种。对于此种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

对于此种情形,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当事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如果所持理由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四种情形之一而导致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用判决的形式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哪四种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四种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没有兜底条款。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或其他民事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存在婚姻关系,首先要解决的还是结婚登记效力问题,此时则不属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属于行政权限的范围,应通过行政的途径予以解决。故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同时进行释明,告知其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

本案中应当强调的是,由于小陶和大杜已经取得了结婚证,在法律上已是夫妻关系。生活中,小陶和小杜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大杜也与他人又登记结婚,小陶和大杜均涉嫌重婚。因此两人还应当依法尽快解决名义上的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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