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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的,登记可撤销;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373人看过


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的,登记可撤销

一方当事人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且无法核实真实身份的,另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

案情简介:2007年,周某与唐某在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后下落不明。2013年,公安局经查询后证明周某身份证号码系伪造,且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唐某遂起诉镇政府撤销结婚登记,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2015年,唐某起诉离婚,法院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唐某遂要求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撤销婚姻登记,因未收到答复,唐某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是法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婚姻登记的行政职能。唐某及周某申请婚姻登记时按《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向镇政府提供了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虽然镇政府在办理登记时,当事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仍不能免除镇政府对申请人提供材料及陈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义务。本着严格执法、有错必纠的原则,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事务的过程中,发现确实存在错误的,应积极予以纠正。本案所涉婚姻登记本应由原登记机关镇政府予以撤销,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嗣后批准县民政局设立县婚姻登记登记处,负责办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民事注册工作,镇政府不应再履行相应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由于县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县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民事注册工作是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授权,而非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故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对外不能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县民政局仍应对婚姻登记职能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判决县民政局撤销镇政府所作案涉婚姻登记。

实务要点:一方当事人使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且无法核实真实身份的,另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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