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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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责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271人看过


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责任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额的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还本付息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重点在证据的确认,证据确认的难点又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要分配各方的证明责任,则首先要明确民间借贷案件待证事实,一般而言,待证实事依次是:借贷关系的存在——借款已支付——还款期限届至——债务人是否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有无利息约定等。其中,借贷关系的成立及款项的交付这两项事实应由债权人举证,而债务人应证明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归还或部分归还的事实。对只有借据、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小金额案件,债务人对借据真实性无异议的,一般认定债权人完成举证责任。如果债务人主张借据非其所写,一般可通过笔迹鉴定认定借据的真伪。如果借款金额较大,法官则根据具体案情分配举证责任,证明钱款交付等事实。

因此各方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链,能够证明其主张,就可认证 ,最终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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