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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将实行登记备案‘’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309人看过


商品房预售合同将实行登记备案

   从2001年10月1日起,市内四区商品房预售合同将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从10月1日起,市内四区商品房预售合同都要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开展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行为,便于房产管理部门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不符合条件的预售行为,并掌握预售情况,从而达到监督检查、宏观调控的目的;同时也有利于商品房建成后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开发经营企业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房产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市内四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各县级市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各辖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行政管理工作。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程序是这样的:开发经营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预售登记管理部门根据开发经营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审批的有关资料,建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初始档案;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实行月报表制度,开发经营企业应于每月的5日前向预售登记管理部门报送上月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并提交预售合同正本以供查验;房产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售合同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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