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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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房屋质量不合格‘’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282人看过


如何认定房屋质量不合格

   根据《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那么,应如何认定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

  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些概念呢?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

  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所谓不合格,应指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不属于房屋的主体结构性问题,而属于非结构性的质量瑕疵,出卖人应当对此予以修复,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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